管理制度
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云南研究院章程
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云南研究院章程
(2019年4月7日经中国工程院 云南省人民政府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深和拓展中国工程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院省合作,充分发挥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关领域专家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智力支撑作用,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咨询意见和决策依据,中国工程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合作共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云南研究院(以下简称“云南研究院”)。
第二条 云南研究院坚持“院地共建,以地方为主”的原则,云南省人民政府是云南研究院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云南研究院是院省合作共建的区域性工程科技高端智库,是非法人公益性学术研究机构,主要组织院士专家围绕云南重大需求开展战略研究,服务云南科学决策,引领云南创新发展。
第四条 云南研究院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许可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云南研究院的学术活动应当遵守中国工程院的学术行为规范。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五条 云南研究院旨在以解决云南经济社会及工程科技发展重大需求为目标,围绕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新材料、数字经济等产业领域,为云南区域乃至国家相关部门政府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智囊支撑,向社会各界传播工程科技和科学发展的理念,逐步建成国内一流的工程科技智库,为国家工程科技智库建设做出贡献。
第六条 云南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接中国工程院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研究工程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建议,为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战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承接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委托,为云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工程科技问题、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服务;
(三)密切关注国家和世界工程科技迅猛发展的新动向、新进展,瞄准先进的工程科技水平,为云南各行业的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四)受院省双方委托,组织院士专家围绕关键领域和“卡脖子”问题开展联合攻关,承接有关活动;
(五)积极推进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七)为云南省发现、培养和引进工程科技发展战略领域的科技人才服务;
(八)为促进云南工程科技和科学发展的理念传播服务。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云南研究院按照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并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合作委员会是云南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定、修订云南研究院章程;
(二)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和研究院院长;
(三)制定云南研究院发展规划、审议建设及运行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等;
(四)协调云南研究院建设、运行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务;
(五)监督云南研究院执行合作委员会决议;
(六)决定云南研究院其它重大事务。
合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
第九条 合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等。合作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工程院相关部门、云南省相关委、厅、局,有关高校院所及企业的负责人或代表组成。合作委员会委员经中国工程院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协商聘请,合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云南研究院实行合作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名、执行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由中国工程院、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人员、云南省依托单位负责人担任,具体人选由合作委员会确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章程,制定、修改、废止云南研究院各项管理规定;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撤销内部工作机构;
(三)任免内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根据合作委员会制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五)主持召开云南研究院院务会,研究部署推进各项工作;
(六)向合作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云南研究院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行使如下职责:
(一)把握云南研究院主要研究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
(二)指导云南研究院提出项目指南、评议咨询研究项目;
(三)指导云南研究院组织重大研究项目的选题、论证和检查、验收;
(四)对咨询项目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学术交流与队伍建设、服务院士等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需要,调整、增补委员,并报合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委员20-30名,选定15-20名有一定时间和精力的院士作为相对固定的委员,其他委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云南研究院主管部门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依托单位为昆明理工大学。
第十四条 云南研究院办公室设在昆明理工大学创新发展研究院,办公室在院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负责行使以下职责:
(一)咨询项目组织管理;
(二)经费预决算管理;
(三)服务院士专家工作;
(四)组织云南研究院开展的院士活动;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云南研究院根据科研课题需要组织项目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本章程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云南研究院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获得经费:
(一)中国工程院、云南省人民政府专项拨款;
(二)承担的各种研究、咨询与培训项目;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云南研究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工程院、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合作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合作委员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