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云南研究院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云南研究院(以下简称“云南研究院”)和昆明理工大学创新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创发院”)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管理,有效降低咨询服务的技术和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发院综合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为云南研究院和创发院。

第四条  法律顾问通过公开招标或合同谈判等方式进行选定,具体程序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法律顾问机构应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在省内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实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且在科技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经验。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起草、审查战略咨询服务协议、合同。

(二)协助起草、审查、修改经济技术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三)协助协议、合同验收等有关关键节点。

(四)协助审核协议、合同款项支付。

(五)协助起草、审查内部规范性文件。

(六)协助防范内部法律风险,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论证、法律风险预测,就有关事项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七)按要求对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纠纷事项,以单位名义制发律师函。

(八)提供行业发展所需的法律、法规信息、国家政策信息。

(九)参加与业务拓展、相互合作、内部管理有关的会议,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十)参与谈判、处理突发性法律事务、提供上门法律服务。

(十一)每年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培训讲座。

第七条  法律顾问法审事项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云南研究院、创发院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九条  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法律顾问机构应委派人员每周固定1天到云南研究院提高法律咨询服务。云南研究院应为其提供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对于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咨询事务,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随时联络、随时答复的原则处理;对于需出具法律意见书,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对于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问题,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院领导同意,列席有关会议,就讨论议题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者提出建议;

(二)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三)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单位法律顾问名义宣传、招揽或办理与本单位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云南研究院和创发院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合同由云南研究院办公室作为主体与法律顾问机构签署。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合同一般应一年一签,可连续续签,合同聘期届满双方均没有通知对方续签合同或一方不同意续签的,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费用按合同的约定执行,从云南研究院运行经费内列支。有关案件需要法律顾问代理复议或者诉讼的,根据所代理个案的难易程度,与法律顾问协商个案代理费用,费用视情况从云南研究院运行经费或咨询研究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指派,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

(三)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从事有损云南研究院和创发院形象活动的;

(五)违反聘任合同或协议,或者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解聘后,未支付法律顾问费用不再支付。因重大过失或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法律顾问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创发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